武夷山市星村镇黄村村毛家洲村民小组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行政赔偿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

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

武夷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中心

福建建阳大潭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行终字2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6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丽 单位: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不动产交易行为、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认真把握好本案所涉及的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被告颁发给第三人三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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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07)武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行终字20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土地使用权登记及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武夷山市星村镇黄村村毛家洲村民小组,住所地:武夷山市星村镇黄村村毛家洲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兰某,村民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周玉文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某,男,1951年生,汉族,武夷山市村民,住武夷山市。
被告(被上诉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住所地:武夷山市中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林永铭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武夷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中心主任。
第三人(被上诉人):武夷山市星村镇流通与信息工作站(系由原武夷山市星村镇经联委等单位整合而成),住所地:武夷山市星村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建阳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建新;审判员:张丽虞惠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秀平;审判员:张文硕;代理审判员:许祥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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