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行政决定案 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昌平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中招国际招标公司招标四处

中科公司

昌平公安分局法制处

昌平公安分局信通处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38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5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安晓华 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本案具有很强的新颖性、典型性和可研讨性。该案是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政府采购案件,属于新类型行政案件;作为争议“源头”的“北京市昌平区图像监控信息管理系统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是涉奥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比较大;且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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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7)昌行初字第5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384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同方大厦。
法定代表人:荣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雷锋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乔某,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佟某,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昌平财政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明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昌平区政府办),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温某,北京市昌平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昌平区信息办)主任科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中招国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中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46号(F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中招国际招标公司招标四处处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中科公司职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以下简称昌平公安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甲68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昌平公安分局法制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段某,昌平公安分局信通处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安晓华;审判员:于亮;人民陪审员:李德成。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代理审判员:何君慧乔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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