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盛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决定案 行政依据 瑕疵行政 涉密证据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行终字第34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之玮 单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无论在行政程序还是诉讼程序中,天盛公司对其编制2005年度及2006年度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事实是一直予以认可的,因此本案一、二审诉讼双方的攻防重点并非违法事实的构成,而是针对市财政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行为的职权依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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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08)渝北法行初字第4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行终字第348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财政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重庆天盛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金某,该公司高级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谢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苏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郭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某,女,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艳明;审判员:朱依德沈远东。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之玮;审判员:刘晓瑛;代理审判员:李雪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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