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局医疗审核行为案 司法确认的适用范围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鑫磊医疗综合门诊部

北京市原广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10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彪 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此案判决涉及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不仅在确认判决合法性审查中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效力状态的确定,还包括法院对陷入争议状态的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及归属作出确定等有关问题。
关于司法确认的适用范围。在行政审判中,司法审查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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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8)房行初字第3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1003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医疗审核行为。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1955年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鑫磊医疗综合门诊部负责人,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53年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贾卓斌北京市原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局(以下简称房山卫生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太平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1,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1950年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局调研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医学会(以下简称房山医学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大石河房山卫校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1,会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禹明逸;代理审判员:徐彪;人民陪审员:王京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饶亚东;审判员:刘景文;代理审判员:胡华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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