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建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案 诉讼主体资格 会议纪要定性 行政行为违法标准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盐城行正律师事务所

建湖县城市管理局

建湖县政府法制办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行终字第1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标 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案情虽然并不复杂,但有三点研讨,一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二是本案被诉的会议纪要的定性及合理性审查问题,三是评价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标准问题。
1.关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盐行初字第2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行终字第12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45年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1(系陈某之女),女,1979年生。
委托代理人:徐福华江苏盐城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建湖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建湖县政府),住所地:建湖县人民南路。
一审法定代表人:陈某2,县长。
二审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严某,建湖县城市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谈某,建湖县政府法制办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越华;审判员:李玉柱;代理审判员:王为华。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琳琳;代理审判员:陈迎李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2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