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七人不服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委员会建设小区业主委员会行政备案意见案 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问题
案由:
司法行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医药站

吉林省梨树县司法局

北京日报

北京至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冠群电脑(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光学仪器厂

通州区

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法律服务所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人民政府

格瑞雅居居委会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行终字第1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4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霍振宇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因建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引发的行政争议,其核心问题在于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备案行为的理解与适用。质言之,即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对此,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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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行初字第7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行终字第149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备案意见。
3.诉讼双方
原告(诉讼代表人,上诉人):吴某,男,1940年生,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医药站退休干部,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诉讼代表人,上诉人):吴某1,男,1950年生,汉族,吉林省人,吉林省梨树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上诉人):司某,男,1970年生,汉族,北京市人,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81年生,满族,吉林省人,北京日报记者,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上诉人):胡某,女,1969年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北京至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上诉人):苏某,女,1970年生,汉族,安徽省人,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上诉人):樊某,男,1977年生,汉族,江苏省人,冠群电脑(中国)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1948年生,北京光学仪器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州区建委),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邱某,男,通州区建委干部。
委托代理人:左增信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办事处(以下简称梨园办法处),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大马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建波,男,1978年生,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芦某,男,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人民政府干部。
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格瑞雅居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格瑞雅居居委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格瑞雅居小区院内。
负责人:金某1,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1971年生,格瑞雅居居委会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天舒;审判员:卢正明;代理审判员:张岩。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良刚;代理审判员:霍振宇王小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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