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后尖平村村民委员会诉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履行追缴公章法定职责案 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依据问题
案由:
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法律服务所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行初字第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7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岩 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中,尽管村委会、镇政府均认为依据《印章工作意见》的规定,镇政府具有为村委会追缴公章的法定职责,但《印章工作意见》是否能够作为镇政府具有法定职责的依据问题,合议庭产生了分歧,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镇政府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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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行初字第27号判决书。
2.案由:要求履行追缴公章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后尖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后尖平村。
法定代表人:许某,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子栋,男,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苑某,男,1962年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后尖平村农民。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长凌营村。
法定代表人:囤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魏建民,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晓奇,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天舒;审判员:卢正明;代理审判员:张岩
6.审结时间:200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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