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被控非法侵入住宅宣告无罪案 情节显著轻微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长安商场

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终字第21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贾连春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争议是:该房屋是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提供给王某的,还是郝某夫妇借给王某让其使用的。经查,1992年,被告人郝某的丈夫杨某,因父母从外地来京而向工作单位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借用住房,单位同意并将本市宣武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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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9)宣刑初字第64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终字第2141号。
2.案由:非法侵入住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治。
撤回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郝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北京市长安商场职工。
辩护人:张力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喻晓敏;人民陪审员:康彦陈培源。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连春;代理审判员:翟长玺刘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5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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