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盗窃案 犯罪未遂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刑初字第11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5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轶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分歧点在于,关于刘某实施的第四次盗窃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第四次盗窃行为系盗窃既遂。因为,刘某主观上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且盗窃行为已实施完毕,即已经实际占有了所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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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刑初字第1193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琦。
被告人:刘某,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曾因抢夺于2008年5月16日被行政拘留五日,未予执行。因本案于2009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刘某1,住北京市西城区,系被告人刘某之父。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鹏
6.审结时间:200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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