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江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罚金刑的适用
案由:
走私文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商江公司

商江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刑二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1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炜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所指控的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商江公司及陈某1亦认罪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值得研究的是,商江公司分别与中联公司、捷驰厂共同走私普通货物,而检察院对中联公司、捷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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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刑二初字第3号。
2.案由:走私普通货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包杰。
被告单位:商江精密机械(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江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高新技术开发区梅巷工业区D1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男,商江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
被告人:陈某1,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台湾居民,商江公司总经理。因本案于2008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炜;审判员:范莉;代理审判员:程德兵
6.审结时间:200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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