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故意伤害案 自首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和义职工大学

北京市红星良种厂

北京市华升食品厂

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刑终字第2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5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立峰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对于行为人许某是否构成自首,形成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犯罪后主动报案并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事实经过,构成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虽然主动报案,但其不是出于交代犯罪事实的动机,而是报警称自己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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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初字第207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刑终字第260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肖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王某,1932年4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云金县,汉族,文盲,北京市和义职工大学退休职工。系被害人王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李某,1940年8月1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文盲,北京市红星良种厂退休职工。系被害人王某1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孙某,1963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故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市华升食品厂下岗职工。系被害人王某1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王某2,19岁,1989年6月1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系被害人王某1之子。
上述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诉讼代理人:李赓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许某,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8月2日被羁押,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大成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仑;审判员:李慧文;代理审判员:周建忠。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耿爱民;代理审判员:孙伟高文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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