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静宏 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段时间以来,酒后驾车致人死伤的案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本案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定罪方面,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量刑方面,是否应当判处死刑。
1.关于本案的定罪
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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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东、尹萧。
被告人(上诉人):孙某,男,1979年5月9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汉族,高中文化,信息技术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0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施俊英、陈红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施杰、陈红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仇静;代理审判员:林乔黄文。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静宏;审判员:胡华;代理审判员:任冀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7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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