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泸刑终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5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佳 单位:
本案的焦点在于,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烟火药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爆炸物。
一种意见认为,烟火药不属于爆炸物,因而被告人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配制、买卖烟火药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理由在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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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08)叙永刑初字第9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泸刑终字第59号。
2.案由: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小刚、周泽国。
被告人:胡某,绰号胡某1,男,生于1971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叙永县。因本案2008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昌军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波;审判员:郑明强高肃。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柯剑;审判员:雷刚李旭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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