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刑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4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曹晓颖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被告人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本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条件,应以交通肇事逃逸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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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刑初字第3号。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齐沁霞。
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永红区。因本案于2008年9月4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游涛;人民陪审员:韩玉魁闫洪
6.审结时间:20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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