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西贵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预算部

北京市博赢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刑初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小军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本案的定性,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理由是:从本案证据来看,被告人高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口供以及当庭供述均未认可事先与曾某预谋、商定工程标的额或故意抬高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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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刑初字第93号。
2.案由:职务侵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闫彦。
被告人:高某,男,35岁,汉族,吉林省人,系北京西贵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预算部经理。因本案于2008年4月15日被羁押,同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崔营营北京市博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小军;人民陪审员:席久义丁京莉
6.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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