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宿中刑二终字第00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6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海峰 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有二:一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问题;二是被告人张某以收取预付款的方式吸纳客户资金,在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究竟属于商业经营活动失败,还是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关于集资诈骗罪...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09)宿豫刑初字第22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宿中刑二终字第0042号。
2.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海青。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3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李延平江苏宿迁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素芳;人民陪审员:张守业张用早。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国志;审判员:罗红兵杨海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