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双牛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绍兴金双牛针织品有限公司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绍兴金双牛针织品有限公司

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绍兴县东南制衣厂

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刑初字第3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伟良 单位: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同一种商品与类似商品是商标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从认定商标侵权的角度看,严格区分同一种商品和类似商品并没有多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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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刑初字第391号。
2.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少华。
被告单位:绍兴金双牛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南九里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奚某,绍兴金双牛针织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辩护人:罗嫣、王军,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浙江省绍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系绍兴金双牛针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08年4月12日被逮捕,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1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浙江省绍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系绍兴县东南制衣厂负责人。因本案于2008年4月12日被逮捕,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1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沛敏、滕永林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伟良;审判员:杨林;人民陪审员:魏木根
6.审结时间:2009年9月1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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