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郭某2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镇知刑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0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强 单位: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本案中需要探讨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比较明显。前罪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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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镇经刑初字第85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镇知刑终字第1号。
2.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莉莉。
被告人(上诉人):郭某,化名“王某”,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无业,住天津市宝坻区。因本案于2009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石云马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文昕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1,化名“金某”,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无业,住天津市宝坻区。因本案于2009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鸿晓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某,化名“陈某”,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无业,住天津市宝坻区。因本案于2009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闵云贵、刘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2,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无业,住天津市宝坻区。因本案于2009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治国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强;人民陪审员:束德华夏咏华。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奚采平;审判员:俞江虹;代理审判员:谢荣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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