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商高科公司、刘某等非法经营案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健商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法律援助中心

北京健商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

北京健商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终字第16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鹏飞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张某、刘某非法传销蜂产品的行为,根据行为时法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裁判时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审理中对此没有分歧。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的效力是否及于《刑法》实施之时;二是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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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8)顺刑初字第677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终字第1667号。
2.案由:非法经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富选。
被告单位:北京健商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前营村南孙路4号。
诉讼代表人:王某,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原北京健商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东。
一审指定辩护人:王书文,北京市顺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健商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07年5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3日被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岩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曾用名:刘某1、刘某2),女,1974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中专文化,原北京健商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因本案于2007年6月30日被羁押,同年9月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磊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乔健,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二审辩护人:邱祥平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仁洋;人民陪审员:赵德胜王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波;审判员:赵静;代理审判员:郑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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