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挪用资金案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邢各庄村党支部

北京谢金龙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终字第11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子良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对于行为人李某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控辩各方未进行争论,一、二审裁判文书均持否定立场,且未详细阐述未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理由。表面上看,该问题似乎不属于审理过程中的复杂法律适用问题。但事实上,一、二审法院对该问题均...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9)通刑初字第13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终字第1145号。
2.案由:挪用资金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姝。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邢各庄村党支部书记。因本案于2008年7月25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王立伟北京谢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中华;人民陪审员:张振环朱瑞林。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子良;代理审判员:杨海澄邱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