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等敲诈勒索案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9)崇刑初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4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凤华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本案究竟是构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还是应以两罪并罚,首先应当厘清两个问题。
1.未当场取得财物是否是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分标准
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夺取财物或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其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是当场,而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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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9)崇刑初字第28号。
2.案由:敲诈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联仪。
被告人:毛某,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经营个体洗车场。因本案于2008年9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陆磊江苏南通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08年9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平江苏扬州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某,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08年9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成某,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08年10月10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福荣;审判员:张培贤;人民陪审员:韩进冲
6.审结时间:200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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