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开设赌场案
案由:
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9)青刑初字第3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8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妤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对赌博犯罪的打击预防,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予以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第十八条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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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9)青刑初字第343号。
2.案由:开设赌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蓝仁钟。
被告人:张某,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南宁市良庆区。2008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黄某,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南宁市肥皂厂工人,户籍地:南宁市西乡塘区。2008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李某,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南宁市青秀区。2008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蒙元路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1,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博白县。2008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艾员妃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江南区。2008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韦泓安明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宾阳县甘棠镇。2008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龙某,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港市港北区。2008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李某2,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宁市青秀区。2008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7月16日被继续采取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宁刚;人民陪审员:周少清陆丽娜
6.审结时间:200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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