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被控挪用公款宣告无罪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成都市火车南站加工贸易开发区管理办公室综合处

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刑初字第2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映江 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重审,就被告人主体身份、款项的性质以及指控其挪用围墙修建款的事实不能成立等案件事实,在相关证据没有根本变化的情况下,从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到宣告无罪,差异悬殊。其关键在于。
有罪观点认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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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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