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案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江门市看守所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江中法刑二终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永雄 单位: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看守所工作人员为关押的被告人出具虚假的立功材料,该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立功情节是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看守所工作人员出具虚假的立功材料,故意作虚假证明,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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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08)鹤法刑初字第249号。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江中法刑二终字第26号。
2.案由: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权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伟新;代理检察员:宋杰。
被告人(上诉人):谭某,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江门市看守所教导员。因本案于2007年12月21日被羁押,2008年1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波、王宇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温少卿;审判员:李文雄;代理审判员:何建通。
二审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锋;审判员:张英军;代理审判员:黄孝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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