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徇私枉法案 “零口供”定罪
案由:
徇私枉法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罗山派出所

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刑终字第6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施经营 单位: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1.对于“零口供”的案件,如何运用证据认定犯罪事实?
“零口供”即被告人自归案后始终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这类案件在刑事审判中的数量不少,该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09)晋刑初字第64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刑终字第689号。
2.案由:徇私枉法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冬阳、陈建安。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73年5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罗山派出所副所长。因本案于2009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小明、胡成平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婷婷;审判员:林萍施经营。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柯志同;审判员:陈希进陈志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5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