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盗窃案 鉴定结论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9)广铁中法刑终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1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云 单位: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本案中的关键证据为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王某、刘某的指纹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属于刑事证据学中证据的七个种类之一,所谓鉴定结论指受公安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09)广铁刑初字第128号。
二审裁定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9)广铁中法刑终字第28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贺辉群。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因本案于2009年4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绰号“阿红”、“阿洪”,男,1974年5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翁源县。因本案于2009年4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1,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翁源县。因本案于2009年4月13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安立;审判员:黄征;代理审判员:闵天挺。
二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玮;审判员:姚湘伟吴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