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走私弹药案 电子证据
案由:
走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江苏南通泰临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京普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刑二终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1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强 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1.电子证据在本案中的使用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进步,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电子科技作为犯罪手段逐步成为一种新的趋势。依靠计算机软硬件和其他计算机交易记录的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的数字信息成为刑事诉讼中一种新的证据表现形式,理论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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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刑二初字第1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刑二终字第16号。
2.案由:走私弹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国梁。
被告人(上诉人):何某(英文名H),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退休警察。因本案于2007年9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东强江苏南通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郁丰江苏南京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强;审判员:王海龙;人民陪审员:谷文友。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毕晓红;代理审判员:陈晓钟金劲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7日(因被告人、辩护人要求重新鉴定,检察院申请补充侦查,本案经五次延期审理)。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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