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诈骗案 间接证据的审查认定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刑终字第2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余洪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只有部分被告人归案的共同犯罪案件,往往因为一些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案参与人尚未归案,或者与共同犯罪相关的一些直接证据无法收集,导致已归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如致人伤亡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侵财类案件中赃物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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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刑初字第505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刑终字第245号。
2.案由:诈骗案。
3.诉讼双方
一审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建伟。
二审检察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小云。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宁化县。因本案于2009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倪晓钢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曹某,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宁化县。因本案于2009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竺旦颖金华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竺旦颖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岗;审判员:傅莹莹;人民陪审员:骆国发。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凯;审判员:戴东海;代理审判员:姚一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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