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初字第184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李松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某,男,34岁,浙江省衢州市人,汉族。系本案被害人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某1,男,30岁,浙江省衢州市人,汉族。系本案被害人之子。
诉讼代理人:卢某,男,39岁,汉族,无业,北京市人。
被告人:刘某,男,51岁,汉族,北京市人,农民。2007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2008年1月23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田朝辉,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亚莉;代理审判员:黄小明、陈胜涛。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惩处。
2.被告辩称
被告人刘某当庭辩称,其没有实施故意杀人;其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认定刘某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无罪。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某、童某1亦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及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及童某、童某1撤回起诉。
(六)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何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中,公诉机关可能考虑证据不足,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等原因而主动要求撤回起诉,实践中遇此情况,法院一般会尝试劝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坚持不撤回起诉,附带民事部分如何处理,实践中时有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因该民事部分的诉讼附带于刑事诉讼,虽公诉机关撤回了起诉,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如果其坚持起诉,可由原合议庭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判决,或者移送相关民庭依民事侵权案件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坚持不撤回起诉,应该驳回起诉。
我们认同第二种意见。我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本质在于诉讼效率,即由刑事审判庭在解决被告人是否犯罪这一问题的同时,解决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则意味着在该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侵犯的罪名不成立,则相应的民事诉讼即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由刑事审判庭继续按纯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刑事案件起诉之后,公诉机关有两次提出补充侦查的机会。对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而言,即使起诉后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亦可以通过补充侦查来查清事实,补足证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公诉机关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还有变更起诉或追加起诉的权力。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公诉案件的撤诉,必然地意味着该案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在此种情形下,如果由原合议庭或民事审判庭对公诉机关撤诉后的民事部分来进行审理,则在附带民事部分的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必然会存在巨大的困难,而且往往直接涉及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因此,对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肯撤诉的,法院的普遍性的做法应该是将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送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其坚持不肯撤诉,即可裁定驳回其起诉。如果公诉机关此后得以补充了新的证据后重新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仍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种处理方式对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会有负面的影响,亦更能体现公正和效率。
值得指出的是,对于某些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由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被驳回起诉后,当即可以该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为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我们认为,相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简陋及各种保全措施的缺乏、受案范围的有限(如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是得不到支持的)等,对于这类案件,由专业民事审判人员进行另案处理的方式应该更有利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案件起诉之后,公诉机关又提出过补充侦查,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回起诉。经承办法官与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沟通,二原告人均表示愿意撤回起诉,故法院在裁定中对公诉机关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一并准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黄小明)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70 - 47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