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

江苏盐城一枝笔律师事务所

锡山保险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09)宝刑初字第2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向红 单位: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强险问题,即对被告人未作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时,可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由锡山保险公司对被害人损失在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法院对此作出了肯定性认定。
首先,从过失致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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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09)宝刑初字第230号。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葛海滨。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夷某、梁某、梁某1,分别系被害人梁某2的妻子、女儿和儿子。
诉讼代理人:梁莲花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建湖县,住江苏省建湖县。因本案于200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登军江苏盐城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无锡市滨湖区泰康汽车运输队(以下简称泰康车队)。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以下简称锡山保险公司)。
诉讼代理人:王某,锡山保险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刁品源;审判员:王向红;人民陪审员:张文峰
6.审结时间:200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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