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交通肇事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

福清市阳下法律服务所法律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刑终字第7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文晖 单位: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1.关于被告人黄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保福建分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华安财保福建分公司辩称:第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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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9)融刑初字第199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刑终字第724号。
2.案由: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文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系本案被害人杨某3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男,1941年6月14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系本案被害人杨某3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女,1944年8月8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福清市人。系本案被害人杨某3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男,1998年8月12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系本案被害人杨某3之子。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杨某1之母。
上述四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陈文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无证驾驶于2008年11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08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2,女,1937年8月24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系本案肇事闽AXXXX2二轮摩托车行驶证登记车主。
诉讼代理人:何群,福清市阳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福建分公司)。
负责人:陈某1,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杜昌敏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文;人民陪审员:毛立平张帆。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梁;审判员:傅立新;代理审判员:唐文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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