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盗窃案 被告人认罪程序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抗终字第12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邱波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虽然刘某、李某3的供述均将主要责任推给了对方,否认提起犯意、联系马某、李某2,但不可否认的是,二人均承认在到了成都小吃店后得知了要对梁某实施盗窃。从证人向某的证言看,李某3给向某传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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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刑初字第215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抗终字第1289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启明、王晋。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因本案于2008年9月17日被羁押,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因本案于2008年9月17日被羁押,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云强;人民陪审员:卢瑞云杨永才。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波;审判员:麻学军;代理审判员:邱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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