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工商局的行政处罚权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玉溪市新兴法律服务所

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

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

文书字号: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玉中行终字第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7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勇 单位: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本案的案件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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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09)玉红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玉中行终字第10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学纲,玉溪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云南省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彩虹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焦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姚某,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段某,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副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绍德;审判员:杨秋红;人民陪审员:罗家云。
二审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玉;审判员:向艳萍;代理审判员:沈培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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