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案 工商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
案由:
行政执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梅中法行终字第2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6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贺璐 单位: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是法律适用问题,即取水许可是否是工商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这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1.关于工商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是指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特殊行业或必须符合特殊条件的,先由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或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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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09)兴法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梅中法行终字第22号判决书。
2.案由:颁发营业执照。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
被告(被上诉人):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人:陈某1,系陈某之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令丁;审判员:刘佛平刘兴维。
二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林;审判员:贺璐;代理审判员:杜应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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