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力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抽逃出资的认定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龙行终字第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8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秋英 单位: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1.对公司股东以“往来款”名义借款行为的认识分歧和争议
何为公司股东借款?股东借款通常是指股东运用借款、往来款、领取备用金、预领材料款等多种形式向公司领取资金,用于自身或他人使用的行为。如:股东自己借款、股东领取备用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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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09)漳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龙行终字第18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省力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郑福才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邓某,福建省力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新策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熊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谢瑞钦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士毅;审判员:叶庆章赖家懋。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静;审判员:丁建岩张煌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8月31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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