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阳朔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阳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明辨律师事务所

中韦律师事务所

桂林市工商局

阳朔县工商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桂市终字第2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4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秦雯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案情不复杂,但涉及工商变更登记审查原则和民事与行政案件交叉时的处理方式两个法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个问题的解决都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导致司法裁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1.对工商变更登记材料的审查原则
公司登记行为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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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07)阳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桂市终字第24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桂林阳朔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朔县阳朔镇叠翠路城中城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某,男,194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秦怀勇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凤某,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利军中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阳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莫某,该局公平交易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戴某,该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曹某,桂林市工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莫某,阳朔县工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家良;审判员:黎瑞勇刘广平。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炳华;审判员:邹高林;代理审判员:赵欣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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