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不服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参加传销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鼎峰律师事务所

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玉中行终字第2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6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善伟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被上诉人黄某加入“世界通”及介绍其他人加入“世界通”形式上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自愿加入,但实际运作和营销方式明显符合《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参加传销的特征要求,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黄某的处罚是正确的。
1.黄某的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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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08)玉区法行初字第2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玉中行终字第24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男,1978年生,汉族,广西兴业县人,住兴业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阮万广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胡某,男,1966年生,汉族,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厢东社区人。
被告(上诉人):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玉林市人民东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梁某,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经强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叶某,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辉;审判员:杨春雷覃裕。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善伟;审判员:苏贤明庞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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