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不服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等行政确认案 行政确认 善意取得 物权变动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

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

西起大酒店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乌中行终字第1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越然 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行政机关针对同一房屋先后向两个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确认,分别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政相对人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政相对人将该房屋出售并过户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基于对房屋所有权证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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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09)新行初字第1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乌中行终字第123号判决书。
2.案由: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汉族,1973年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董鸿君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福民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1972年生,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科员,住乌鲁木齐市。
第三人(上诉人):江某,男,汉族,1935年生,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农民,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1977年生,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农民,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第三人:王某,男,汉族,1956年生,西起大酒店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第三人:江某1,女,汉族,1969年生,无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热孜万;代理审判员:张越然;人民陪审员:刘霞。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炳蔚;审判员:姜述群;代理审判员:杜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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