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不服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不动产异议登记案 不动产异议登记申请的限制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

上海市黄浦区房地产登记处

上海市黄浦区房地产登记处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8)黄行初字第27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鲍浩 单位:
1.对不动产异议登记申请的限制
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保护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临时性措施,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而言,异议登记可以暂时限制其按照登记簿的内容去行使权利。但是在另一方面,异议登记具有导致不动产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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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8)黄行初字第275号判决书。
2.案由:不动产异议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傅某,女,1966年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蒋某(系原告同事),女,1973年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住所地:上海市崂山西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上海市黄浦区房地产登记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上海市黄浦区房地产登记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沈某,男,1964年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代理人:沈某1(系第三人姐姐),女,1962年生,汉族,住上海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鲍浩;代理审判员:郭贵银白静雯
6.审结时间:200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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