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不服如皋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土地登记行为的实质审查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

如皋市国土资源局

如皋市中璟化工有限公司

如皋市中璟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冠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通中行终字第01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斌 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设立公司必须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必须遵守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本案的第三人钱某将属于公司资本的土地使用权转到个人名下,并进行了土地登记,其既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
1.钱某将属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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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9)皋行初字第003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通中行终字第0134号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沈某,男,1950年生,汉族,如皋市人,住如皋市。
委托代理人:宗卫兵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如皋市人民政府,地址:如皋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姜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平某,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钱某,1950年生,汉族,如皋市人,如皋市中璟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和原法定代表人,现在江苏南京浦口监狱服刑。
第三人(被上诉人):陈某,1952年生,汉族,如皋市人,如皋市中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璟公司)股东,现在江苏南京浦口监狱服刑。
第三人(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以下简称如皋工行),地址:如皋市如城镇中山路396号。
负责人:张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迂江苏南通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跃;审判员:刘斌夏燕尔。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锡明;审判员:赵苏君;代理审判员:郁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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