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桥村民小组不服双柏县爱尼山乡政府水行政裁决案 水事纠纷的管辖权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

爱尼山乡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楚中行终字第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芳 单位: 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告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法院能否直接受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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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09)双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楚中行终字第23号判决书。
2.案由:水行政裁决。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大桥村民小组。
负责人:杨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顺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双柏县爱尼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爱尼山乡政府)。住所地:双柏县爱尼山乡。
法定代表人:黄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段某,副乡长。
委托代理人:佘某,爱尼山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周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光福;审判员:刘学强李保云。
二审法院: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芳;审判员:孙明黄玉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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