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不服宁波市海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时效及违法建筑所有权转移后的行政处罚相对人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宁波市海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宁波市中山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9)甬海行初字第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贾丰荣 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违法搭建行为是在2年后被发现的,是否应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建筑物在原所有权人进行违法搭建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是原所有权人还是现所有权人。
关于第一个问题,涉及行政处罚时效制度。行政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9)甬海行初字第43号判决书。
2.案由:城管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蔡某,女,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代理人:李智保,男,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波市海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虞某,男,宁波市海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夏燕,女,宁波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春莉;代理审判员:贾丰荣;人民陪审员:林丽
6.审结时间:2008年11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