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案 房屋违法强制拆除的赔偿标准
案由:
房屋拆迁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哈尔滨面粉厂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道外区城市建设局

哈尔滨市道外区城市建设局

哈尔滨市道外区城市建设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哈行终字第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4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于志远 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房价上涨后,行政机关应参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房价确定赔偿金额,还是应参照房价上涨后同类房屋重置价格确定赔偿金额?
一种意见认为:房价上涨后,也应参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房价确定赔偿金额。理由如下:第一,原告房屋位于道外区十九道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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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8)南行初字第6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哈行终字第18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房屋拆迁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男,1947年生,汉族,哈尔滨面粉厂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沈某,女,1948年生,汉族,无业。系上诉人之妻。
被告(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于某,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哈尔滨市道外区城市建设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城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库某,哈尔滨市道外区城市建设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哈尔滨市道外区城市建设局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显军;代理审判员:姜再会;人民陪审员:战爽。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诚;审判员:王立新;代理审判员:隋国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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