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 工伤补偿与赔偿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县粮油加工厂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

社会保险管理局

社会保险管理局自治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乌中行终字第10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向红 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职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之后,又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的,能否得到支持?对该问题如何处理,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与审判机关就该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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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9)天行初字第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乌中行终字第108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汉族,乌鲁木齐县粮油加工厂下岗职工,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靳万山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经斌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下称社会保险管理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和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男,汉族,社会保险管理局自治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任科员,住乌鲁木齐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荣;审判员:吴向红;人民陪审员:全新奇。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炳蔚;审判员:姜述群;代理审判员:杜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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