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逸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劳动关系 退休年龄 工伤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行终字第58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晓丹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职工的伤亡属于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职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第三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值得...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9)番法行初字第17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行终字第584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州市逸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秀娴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唐某。
委托代理人:胡建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碧仪;人民陪审员:陈广伦朱英慧。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尚清;代理审判员:汪毅邓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7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