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北京市平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死亡,但原因不明的仍应认定为工伤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福泉禽类屠宰加工厂

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平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平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行终字第4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7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兰芳 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较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因为前者受后者指派,受控于后者,一旦发生事故,要劳动者自己举证证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一般标准是“在工作时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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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9)行字第1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行终字第411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结论。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汉族,北京福泉禽类屠宰加工厂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一审):贾德普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平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某2,北京市平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第三人:葛某,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振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天祥;审判员:刘宝利;代理审判员:胡兰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宁;代理审判员:王小浒霍振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5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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