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等不服北京市房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案 再生育的认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交纳
案由:
行政征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科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终字第23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1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吕婷 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在于,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有九种情形经区、县级以上计生部门批准,夫妻双方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而本案二原告的家庭情况仅与上述九种情形中的部分情形很相似,但的确游离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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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9)房行初字第1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终字第2341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征收。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1975年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被上诉人):冯某,女,1977年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冯某1,男,1949年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1956年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科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禹明逸;代理审判员:徐彪吕婷。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审判员:乔军;代理审判员:何君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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