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批准生育第二胎行政决定案 农村户口的认定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行终字第10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8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为山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由于农村劳动力的需求特点,我国的计生政策向农村倾斜,在各省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普遍允许农村人口在生育第一胎女孩后再生育一胎。正是基于对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区别对待,许多不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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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9)同行初字第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行终字第107号判决书。
2.案由:生育行政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1976年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上诉人):林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原告林某之丈夫。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市同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同安区计生局),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鸣福建厦门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庄水波;审判员:陈炳辉;人民陪审员:詹华伟。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琼弘;审判员:纪赐进;代理审判员:陈雅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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