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婚姻登记效力的认定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0183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继先 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置。
“违法即无效”是传统行政法学的观点。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也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近几年,学界和实务界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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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8)门行初字第1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01832号判决书。
2.案由:结婚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高某,男,1978年生,汉族,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袁琰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坚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某,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干部。
第三人:张某,女,1958年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一审):范翔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敬文;审判员:陈天会;代理审判员:高立克。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月;代理审判员:司品华胡华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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