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不服蓟县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案 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蓟县卫生局

蓟县卫生局

光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终字第2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0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立新 单位: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1)法律适用问题,即原告高某从事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行为是否属食品卫生法的调整范围。(2)程序问题,即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应履行听证程序。
1.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是近一两年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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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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